為持續(xù)深化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日前,南頭消防救援大隊消防監(jiān)督員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一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南頭消防救援大隊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并立案查處。
以案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本案中天津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支隊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編輯:吳玉珍◆二審:陳吉春◆三審:周亞平
通訊員:吳道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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